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项目价值分析
增资公司是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国银监会备案审核的天津市唯一具有金融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增资公司是由天津市国资委直管企业天津津融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新设的法人独资的专业化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旨在以市场为导向,以先进的经营理念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建成市场化、品牌优、效益好、行业领先的地方专业资产管理公司,发挥天津市金融改革创新和经济发展“稳定器”、“助推器”和“服务器”的作用,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共赢。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天津津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所在地区天津市滨海新区
所属行业其他金融业
拟新增注册资本192000-192000 万元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4
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充实公司资本金,支持公司业务的开展。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是
员工是否参与增资否
拟募集资金总额
拟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32320万元。战略投资者一投资金额不低于72600万元;战略投资者二投资金额不低于70785万元;战略投资者三投资金额不低于70785万元;战略投资者四投资金额不低于18150万元。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合计64%。战略投资者一持股20%;战略投资者二持股19.5%;战略投资者三持股19.5%;战略投资者四持股5%。
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1. 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
按照 10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发布直至产生意向投资方
2. 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
(1) 募集资金认缴总额达到10亿元人民币以上 ,信息发布终结
(2) 募集资金认缴总额不足10亿元人民币 ,按照 10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发布。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本次增资股权设置情况如下:
原股东持有增资企业36%股权;战略投资者一持有增资企业20%股权;战略投资者二持有增资企业19.5%股权;战略投资者三持有增资企业19.5%股权;战略投资者四持有增资企业5%股权
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增资达成条件:本项目募集资金总额达到10亿元人民币以上(实际募集资金少于拟募集资金或投资者少于4家的,需经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意),且投资者按规定签署《增资协议》,并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增资扩股款项。增资终结条件:1.信息披露期(含延长期,下同)结束,未征集到合格意向投资者的;2.本次增资扩股意向投资者进行投资登记时不同增资份额拟投资金额合计达到10亿元人民币以上,但实际投资额合计未达到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3.影响交易进行的其他情形。
增资企业基本情况
增资企业名称天津津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865号金融贸易中心北区1-1-1203-2
法定代表人郭金利
成立日期2016-04-25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实收资本100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其他金融业
股东数量1
职工人数11
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
经营范围
资产管理;财务、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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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
财务指标
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省级国资委监管-天津市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天津津融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天津津融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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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投资方资格条件
战略投资者资格条件意向投资者需共同具备的条件:
1.意向投资者应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注册资本金已足额缴纳;意向投资者的各级投资人或权益持有人不得存在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基金,且不得存在委托持股;(须提供股权结构图(须穿透至最终投资人,并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注册资本金巳足额缴纳以及各级投资人或权益持有人不存在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基金和委托持股的承诺函);
2.意向投资者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且2014年-2016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意向投资者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意向投资者进行投资登记时须对上述事项作出书面承诺;
3.意向投资者进行投资登记时,应就独立参加本项目及日后不谋求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做出书面承诺。
战略投资者一资格条件:
1.意向投资者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与意向投资者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关联企业截至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总资产应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所有者权益(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部分)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且2014年-2016年持续盈利;
2.意向投资者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与意向投资者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关联企业须具有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的相关资质(须提供相关运营主体的营业执照、业务资质证明);
3.意向投资者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与意向投资者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关联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拥有自己的不良资产批量收购业务资源并具有一定的竞争力(须提供该运营主体的业务经营情况说明、分支机构设立情况)。
战略投资者二资格条件:
1.意向投资者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与意向投资者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关联企业截至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总资产应不低于1500亿元人民币,所有者权益(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部分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经营良好,2016年的股东权益报酬率不低于10%,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2.意向投资者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与意向投资者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关联企业主营业务应包括养老/医疗/融资租赁业务(“/”指代“或”,下同);
3.意向投资者或其所属集团应为上市公司。
战略投资者三资格条件:
1.意向投资者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与意向投资者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关联企业截至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总资产应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所有者权益(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部分)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2016年末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盈利能力强,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2.意向投资者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与意向投资者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关联企业主营业务应包括金融投资/地产业务,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须提供过往主要投资项目及业绩介绍、管理团队介绍);
3.意向投资者应为非国有控股企业/非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战略投资者四资格条件:
1.意向投资者截至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部分)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自有资金充足,2016年末资产负债率不超过10%;
2.意向投资者主营业务包括金融产业领域投资,具备丰富的参与金融企业股权投资的经验,在资产管理、融资租赁、基金管理等领域均有投资(提供过往主要投资项目介绍);
3.意向投资者在融资租赁领域具备丰富的业务资源(须提供在融资租赁领域相关资源和优势的介绍),能够促进增资企业租赁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
4意向投资者须为天津市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增资条件
1.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者向交易中心提交投资申请时,需书面承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审计报告》、《增资协议》、增资后增资企业《公司章程》等文件和项目公告等所涉及的全部内容和附件,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之判断并确认自愿全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增资情况详见上述相关备查材料)。意向投资者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意向投资者不得以此向增资企业及产权交易机构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
2.信息披露期间,意向投资者可在增资企业现场登记后,通过查阅相关材料的方式咨询和了解增资企业有关情况。现场登记时,意向投资者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二份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与资格条件要求经审计后财务数据所对应的审计报告并签订保密协议。如需进行其他调查的,需按照增资企业要求并履行相关程序后进行。
3.信息披露期间,意向投资者按《意向投资者资格预审材料清单》向增资企业提交审核材料,并由增资企业对意向投资者进行资格预审增资企业向审核通过的意向投资者出具《资格审核结果通知书》。资格预审阶段,增资企业可根据《战略投资者资格条件》和《意向投资者资格预审材料清单》要求意向投资者补充、完善审核材料和进行说明。
意向投资者应在信息披露期结東前将其拟投资金额的20%支付至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经交易中心确认保证金到账后,意向投资者即获得合格意向投资者资格。如本项目以择优方式成交,该保证金则自动转为择优保证金。意向投资者逾期未缴纳保证金的视为自愿放弃参与本次增资。
4.本次増资扩股拟引入四家战略投资者,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一拟募集资金不低于人民币726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金人民币60000万元(“增资份额一”);引入战略投资者二拟募集资金不低于人民币70785万元,新增注册资本金人民币58500万元(“增资份额二”);引入战略投资者三拟募集资金不低于人民币70785万元,新增注册资本金人民币58500万元(“增资份额三”);引入战略投资者四拟募集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815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金人民币15000万元(“增资份额四”);同时,原股东天津津融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对增资企业进行场外协议增资,增加注册资本金人民币800万元,新增投资资金人民币9680万元。
本次通过在交易中心挂牌实际募集资金如少于拟募集资金或投资者少于4家,但实际募集资金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经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意后,本次增资亦可达成,增资企业增资后股权结构,根据投资者实际投资金额确定。
5.如挂牌期满,参与投资上述场内任意增资份额的合格意向投资者为一家,则本次增资扩股该份额以协议增资方式成交;如参与投资上述任意增资份额的合格意向投资者为两家或两家以上,则以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择优,确定该增资份额的投资者。
6.本次増资扩股,增资价款全部以人民币方式出资缴纳,并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投资者须在交易中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增资企业签署《增资协议》。投资者必须在《增资协议》生效之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增资款支付至增资企业指定的验资账户交易中心收到增资企业提供的增资款尾款进账单复印件后,出具增资凭证并将投资者所交纳的保证金按原路径退回投资者账户,投资者应在收到退回的保证金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部分增资款一次性汇入增资企业指定的验资账户。待全部验资款汇入验资账户后,由增资企业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7.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如意向投资者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增资企业可通过交易中心扣除该意向投资者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意向投资者递交投资申请并交纳增资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的;(2)任意增资份额产生两家及以上合格意向投资者后未参与后续择优程序的;(3)在择优过程中,合格意向投资者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响应文件》的;(4)不同意向投资者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择优程序的;(5)在被确定为投资者后未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增资企业签订《增资协议》或未按规定支付增资款项的;(6)其他违规或违约情形的。
8.本次增资扩股在交易中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会员代理服务费、交易手续费、鉴证手续费、组织择优服务费(如有)等)均由交易各方按照规定各自承担。
9.本次增资扩股单一增资份额不接受联合投资。
10.本次增资扩股意向投资者不得同时投资两个及以上增资份额。
11.本项目意向投资者的关联方不得参与投资此项目
保证金设置
交纳保证金是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拟投资金额的20%
保证金交纳时间 本公告截止日内交纳
保证金处置方式
1.保证金扣除情形:(1)意向投资者递交投资申请并交纳增资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的;(2)任意增资份额产生两家及以上合格意向投资者后未参与后续择优程序的;(3)在择优过程中,合格意向投资者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响应文件》的;(4)不同意向投资者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择优程序的;(5)在被确定为投资者后未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增资企业签订《增资协议》或未按规定支付增资款项的;(6)其他违规或违约情形的。
2.意向投资者成为投资者的,其保证金按《增资协议》约定处置;未成为投资者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增资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