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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刑事辩护的官司去哪找律师

2023/3/11 0:56:50发布45次查看
王一涵律师,天津著名刑事律师,政协委员,擅长职务犯罪,贪污受贿犯罪,经济犯罪,职务侵占,走私,毒品,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互联网金融,金融证券,票据型犯罪!具有律师资格,会计师资格,基金管理人资格,执业多年来专长于处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办理了大量的贪污、受贿、行贿、渎职等职务犯罪类型案件;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等类型案件;逃税、虚开增值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串通投标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型案件以及故意伤害、强奸、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盗窃、诈骗、抢劫、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类型案件。在办案过程中积累了相当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凝聚了深厚的人脉资源、熟悉公、检、法内部办案程序,注重办案细节、特别是对控方证据的来源、证据收集、证据的甄别有其独到之处。其所办理的案件得到了委托人的高度认可。
凭借其实践经验,善于诉讼和法庭辩论,尤其专精于辩护词等法律文书的撰写,其撰写的辩护词常常被法官直接引用作为判词。其观点独到犀利,符合法官的思维模式。拥有超强的业务能力,办案效率高,逻辑思维强,胜诉率高!
执业至今,秉承诚信、敬业的执业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并与政府机关、新闻媒体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在人民日报、北京晚报、每日新报多次发表文章,也曾多次接受cctv12节目采访。
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
吸收犯
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依照一般的日常观念或法条内容,其中一个行为当然地为他行为所吸收,只成立吸收行为的一个犯罪。
(二)吸收犯的特征
1.事实上有数个不同的行为,每一行为都单独成罪,都分别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有关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
2.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吸收关系。吸收关系主要有两种情况。(1)一般经验上的吸收关系,即依照一般经验法则,一罪是另一罪的当然实行方法或当然实行结果,前行为是后行为的当然发展阶段或者后行为是前行为的当然发展结果;(2)法条内容上的吸收关系,即按照法律规定,一罪的犯罪构成为他罪所包括。
(三)吸收犯的处罚
吸收关系表现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对吸收犯以重罪论处,轻罪被重罪吸收。
牵连犯
(一)牵连犯的概念
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此时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之间、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之间就存在着牵连关系,因此称之为牵连犯。
(二)牵连犯的构成要件
1.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这是牵连犯的本质。牵连犯是为了实施某一犯罪,其方法行为和结果行为又构成了另外一个犯罪。
2.须有两个以上的行为,其中一个是目的行为,一个是方法行为,或者一个是原因行为,一个是结果行为,或者既有方法行为、目的行为(原因行为),又有结果行为。
3.两个以上的行为均触犯了刑法分则中的有关规定,触犯了两个以上的罪名,构成独立的犯罪,各行为不属于一个犯罪构成的要件。
4.两个以上的行为之间须有牵连关系。牵连关系有两种:(1)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2)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
(三)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
牵连犯中的两罪之间不存在当然的关系,而吸收犯的两罪之间存在着这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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