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天津发改委发布通知称,自2019年7月1日起,我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平均降低5.09分,2017-2019年监管期天津电网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输配电价每千瓦时平均降低2.85分。大工业、农业和居民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附通知原文: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降低我市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
津发改价综〔2019〕354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各增量配电网,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的要求,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42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综合利用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适当延长电网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燃气发电上网环节增值税税率降低等腾出的空间,进一步降低我市一般工商业电价。
二、自2019年7月1日起,我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平均降低5.09分,2017-2019年监管期天津电网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输配电价每千瓦时平均降低2.85分。大工业、农业和居民用电价格不作调整。降低后的天津市电网销售电价表见附件1,2017-2019年天津电网输配电价表见附件2。
三、我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电价水平降低后,各转供电经营者应同步将降价红利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得截留。
四、电网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电价政策,周密组织好电价调整和电费结算等工作,通过电费收缴系统通知转供电经营者传导降价政策,做好降价政策的提醒和宣传解释,确保价格政策的平稳实施。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好价格监测与监管,确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按照我市转供电价格政策,继续组织开展好转供电主体的摸排,综合采取多种方式耐心宣传和解读价格政策,督促转供电经营者按照国家政策进行规范,推动降价红利传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