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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交通事故索赔律师交通赔偿专业律师

2020/5/31 6:16:13发布149次查看

天津交通事故索赔律师 交通事故赔偿专业律师  天津交通事故索赔律师 交通事故赔偿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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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交通事故律师:/lawzt/2018/0514/3042.html
一般交通事故处理期限有哪些?
交通事故发生后,一般交通事故处理期限和交通事故处理期限规定是怎么样的,天津交通事故律师为你详解。
一、当场认定、当场调解
交通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当场进行调解。
二、24小时内
1、对交通事故,交通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时起24小时内办理立案或不予立案手续。决定立案的,应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交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审批。
2、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争议各方。
3、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事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4小时内,作出移送或者由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继续处理的决定。
4、对于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交通应当在24小时以内对肇事人、其他当事人、证人进行讯(询)问。
三、1日前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1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四、2日内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2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2、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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