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物流发展历史来看,经验曲线一直是企业用来分析市场竞争趋势及发展对应策略的方法,并以企业长年积累的经验作为主要竞争武器,通常强调“干了几十年”的经验来指导当前的物流运作与管理。然而科技的突飞进步,企业固守既有经验寻求突破的经营模式反而成为企业发展的障碍。因此,在高度变化的环境下,经验及现存通道基础结构反变为最难克服的障碍。成功的物流人才要站在本企业和其所在的供应链上,建立新策略方向的嗅觉和持续变迁管理,才能使得人才自身和企业得以生存和发展。
传统商业通道中,企业间多半以自我为中心,追求自我利益,因此往往造成企业间对立的局面。然而在追求更大竞争力的驱动下,许多企业开始在各个商业流通机能上整合,通过联合规划与作业,形成高度整合的供应链通道体系,使通道整体绩效大幅提升。这就要求物流人才具有宏观的物流运作的观念,能够站在供应链管理的制高点上,把握整个供应链发展的脉搏,使整个供应链管理实现一体化。
一、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的基数。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二、允许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统一缴纳所得税。物流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
根据上述精神,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12月29日,以国税发[2005]208号文发布《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国家发改委和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37家试点物流企业,进行有关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的试点工作。
随着经济的发展,在可预见的未来,任何物流服务的业务流程大多通过人力或者人力为主来完成。然而,物流作业多半需要在各个物流据点和运输网络中进行,大约有90%的时间,物流主管无法亲自加以监控。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也增加了物流人力资源管理的复杂度。物流管理人才必须将原以个别人员技能训练的方式转向知识基础的学习发展。物流管理的成功需要建立物流从业人员的关键知识能力。而此发展目前并不理想,有待企业及专业教育机构更多地努力。
2006年3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2006]270号文,发出《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物流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在总部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跨区域机构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两份文件的出台,可以说从国家政策层面基本上解决了物流企业在税收方面遇到的突出问题,是国家有关部门支持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受到了业界普遍欢迎。但是,物流业是新兴的产业,涉及面非常广,再加上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对国家政策的理解和执行也不尽一致,在一些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就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需要在实践中研究解决。就我本人的调查了解,大致有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物流企业的认定问题。这是地方税务部门提出的普遍问题,也是执行物流企业税收政策首先遇到的问题。虽然,我们已经有了《物流企业分类评估指标国家标准》,但这个标准的认定和执行还需要时间。我个人理解,就目前情况看,还应该以九部门文件为依据。这就是:本文所称物流企业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第二,关于试点企业所属企业的问题。虽然在国税发[2005]208号文中有这样的表述:“对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但在具体执行中,还是有一些试点企业的所属企业不能够享受试点政策。这里边需要明确什么是所属企业,是全资子公司,还是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企业。
第三,关于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的问题。自开票纳税人有自有车辆数量的规定,这样不利于整合社会资源。特别是一些集团型物流企业,就集团本身来讲有足够的车辆,但具体到某一家下属公司,因为没有运输车辆而不能取得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也就享受不到营业税差额纳税的政策。
第四,关于非试点物流企业的问题。国税发[2005]208号文发出后,个别地方作了片面理解,指出,“凡不属于国税发[2005]208号文件规定的试点物流企业名单范围内的物流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一律不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其实,早在208号文出台前,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88号《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就允许,不论物流企业还是运输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都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208号文是88号文的延伸,并没有否定88号文,因此,非试点物流企业还应该执行88号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