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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天津市选调生报考条件,专业导师亲临授课报班优惠中

2019/10/16 11:16:33发布132次查看
2018年天津市选调生报考条件,专业导师亲临授课报班优惠中
作为国内公职类考试考试培训行业领军品牌,北洋燕园教育是一家长期致力于公职类录用考试和教师招聘考试命题研究和培训工作的机构,由北京大学、南开大学、师范大学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机构的考试研究专家组成,
尊敬的北洋燕园辅导班学员:
您好!
      shou先感谢大家对北洋燕园的信任,我们愿意竭诚为大家服务,并努力打造一个反应讯速、应对即时、效果显著、高效运转的答疑与服务平台,真正帮助全体学员一举成功,达成梦想!
      2018天津选调生考试,北洋燕园提前启动本地所有资源,利用本土特殊的资源优势,进行资源整合,对命题的准确把握上我们具有绝v对的优势和针对性,比天津其他辅导机构要好很多。我们提醒广大考生教室座位有限,一旦超员不再接受报名,请提前做好报名准备。
      我们这个辅导班是一个全面系统回顾的体系。在学的过程中我们会采取系统化单元教学,各个击破全部考点以保证zui优质课程。为学员量身辅导,权威专家督促、协助学以保证zui贴心的学的顾问。我们的教务团队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教学服务保证zui到位的服务,本次课程科学合理的授课时间,保证课程的完整性,连贯性。
本课程相关信息通知如下:   
上课:天津社会主义学院北洋燕园会议室   
授课老师:侯佳明、郑兴、向钟言、李颖专家团队(北洋燕园公基内部师资,往年命中率极高)
选调生报考条件
在公职类考试中,偶尔会出现一些较为生僻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是其中一个,尤其是在事业单位类招考中成为命题者较为青睐的一部法律。本文北洋燕园老师将就其中消费者主要权利这一问题进行总结梳理,以期考生能够灵活掌握,应对考试题目。也对即将迎来2018天津选调生考试的考生一些指引
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从事消费活动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
为了保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中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一系列消费者的主要权利。
1、人身、财产安全权。《消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知悉权。《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自主选择权。《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选择提供商品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法》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受教育权。《消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8、受尊重权。《消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行为方式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消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v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2017年天津选调生选调生报考条件,专业导师亲临授课报班优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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