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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财产继律师 赵术全律师

2019/7/13 18:11:13发布113次查看
天津行通(唐山)律师事务所
专业擅长:刑事辩护: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 会见 提供法律咨询 申请取保候审 审查起诉及公诉阶段
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向检察机关及法院提供法律意见书。
赵律师每年受理 “ 数千次电话咨询解答 ” , “ 离婚案件代理诉讼 ” , 在天津市各级法院拥有
良好口碑。专注 “ 离婚案件 ” ,熟悉法院对离婚案件的 “ 审判尺度 ” , 熟知离婚案件的 “
裁决标准 ” , 掌握有利证据,把握切入点和突破口,达到 “ 理想诉讼效果 ”,尤其擅长 “ 离婚
诉讼 ” 、 “ 财产分配 ” 、 “ 房屋分割 ” 和 “ 子女抚养权 ” 的争夺。
2、婚姻继承:离婚调解与诉讼、离婚协议起草、遗产继承、遗嘱起草及见证等;
3、劳动工伤事务:劳动人事案件的处理、公司劳动人事制度建立和完善、劳动工伤纠纷的处理。
赵律师擅长于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等领域。在上述领域深耕细作、潜心研究,办理案件上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一、 代理各类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
二、 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与执行;
三、 担任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四、 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五、 解答有关法律的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文书。
本所秉承“法律至上、当事人合法权益至上”的精神,不畏权势、不受利诱、敢于仗义执言、勇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专业、勤勉、尽责。 我所愿与社会各界人士真诚合作!
一、执行遗嘱及管理遗产的直接必要费用按应征税遗产总额的0.5%计算,但高不能超过五千元。
被继承人遗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所规定的顺序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二万元;对于代位继承的,可比照顺序继承人给予扣除。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护)养的,可按当时年龄七十五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五千元;继承人中有年龄距满十八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十八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五千元。被继承人遗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报规定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一万元;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七十五的年数,每年加扣三千元;继承人中有年龄未满十八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十八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三千元。上述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不得给予扣除。
二、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累计不超过二万元的赠与财产。
三、被继承人拥有所有权,并与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共同居住、不可分割、价值不超过五十万元的住房。价值超过五十万的,只允许扣除五十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中的规定:
第七条 遗产税的免征额为二十万元。
第九条 遗产税的计算公式为:应征遗产税税额一应征税遗产净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十条 遗产税的免征额及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标准,由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遗产税依照本条例所附的《遗产税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算征收。
以专业的知识构成及丰富的实践经验著称,长期代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各类案件,经验非常丰富。 同时代理大量天津高级人民劳动争议案件,本所中有3名律师为市内劳动仲裁委的仲裁员,我们对专业知识的把握和运用,堪称首屈一指。 我所本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信条,诚信,专业,是我们永恒不变的座右铭。 为老百姓代理价格优惠!
离婚诉讼的十大误区
一大误区:谁先提出离婚谁就吃亏
有的当事人认为先提出离婚的,对方会以不离婚为要挟,从而导致自己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尤其在财产分割时会吃亏;或者先提出离婚的一方是责任方或过错方,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会偏向对方。这种想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诉讼中的主动与被动取决于证据的收集、法律的运用以及诉讼技巧和经验,法官判案也是依据证据、调查到的事实和双方的感情状况,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裁决,当事人完全没有必要担心。这种误解常常导致夫妻双方都不愿主动提起离婚诉讼,从而长期处于冷战当中,很多感情已经破裂的婚姻处于植物人状态,对当事人双方有害无利,同时也不利于社会安定团结。
二大误区:有婚外情就可离婚,有婚外情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
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的法定条件,这里的同居是指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与婚外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证明有婚外情并不一定会判决离婚。有的婚姻当事人请一些所谓的私人侦探去调查对方的婚外情,往往事与愿违,达不到预期的目的,如把握不当还很容易构成不法侵犯别人隐私权。
三大误区:分居2年就可离婚,或认为只有分居2年才能离婚
我国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可以判决离婚,可见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引起的分居2年以上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同时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是离婚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未分居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仍可以判决离婚,有的夫妻感情随已破裂,但误以为只有分居2年后才能离婚,因此等待2年后再起诉,对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造成感情破裂的原因很多,判断感情破裂的依据与条件也很多,不仅仅只有分居2年一个条件。
四大误区:对产权登记存在认识误区
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房屋登记是谁的名字在离婚时就会判给谁。事实上在婚后购买的房屋无论是以哪一方的名义登记,只要没有特殊的约定,都应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权分割。 一方父母婚后赠与房产,没有明确说明的,产权证办在一方名下的,也为夫妻共同财产。
五大误区:财产转移隐匿误区
有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前或在离婚诉讼中,常常转移或隐匿共同财产,比如银行存款股票变更房屋登记等,以为转移了便万事大吉,实际上往往会留下相关证据,还可能导致因恶意转移财产而少分财产,因此如要转移财产必须慎重。而且,离婚后发现对方隐瞒了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仍可主张分割。按照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离婚后发现还有共同财产未分割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可以起诉重新分割共同财产。
六大误区:“青春损失费“赔偿误区
有女性当事人认为,在离婚时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我国婚姻法规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只有存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等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受害方赔偿。高院关于婚姻案件的问答中,也明确指出,女方要求“青春损失费”是于法无据的。
七大误区:“我不同意离就别想离”。
有的当事人误认为只要自己坚持不同意离婚就不会判决离婚;事实上,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感情已经破裂,即使不同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因此,一旦对方已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另一方应积极备应诉,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不可抱着不同意离法院就不会判离的侥幸心理,从而忽略了维护自己权益必要的准备工作。
八大误区:小孩抚养误区——抚养费和抚养权
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判决离婚后,小孩由另一方直接抚养,自己就没有任何义务了,或者认为小孩子判给对方后,自己就再也没有机会争取小孩的抚养权。实际上离婚解除的是婚姻关系,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是无法解除的,双方还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监护抚养赡养继承等,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仍应当承担抚养费。离婚后,如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变更小孩的抚养权。
九大误区:离婚了就别来找我。
婚姻当事人在法庭上对薄公堂后,往往会有一种报复心理,一方在取得小孩抚养权后,常常拒方探望小孩,这就侵犯了对方的探望权,受害方可以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法院会判决支持,并可应一方的要求强制执行。
十大误区:只要找到了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自己在诉讼中就会占主动。
实际上,婚外情只能说明一方有过错,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可能会少分。而如果一方有婚外情,势必行动非常隐蔽,另一方很难查找证据,再者,非专业人员取证因不了解法律的规定,往往容易侵犯别人的隐私,因此在查找对方婚外情证据时,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找回来的证据在法庭上并不一定具有证明效力。经常有当事人过份注重寻找对方婚外情的证据,而忽略了更重要的证据——财产证据的收集。导致在诉讼中处于非常不利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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