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化我市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党办发〔2018〕28号)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取消建筑施工分包合同备案。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办理建筑施工分包合同备案。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承发包行为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违法违规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筑施工分包合同应存放在施工现场项目部备查。
二、取消进津建筑企业信息登记。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进津企业,无需办理进津信息登记手续,即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活动。进津企业可根据自身承揽业务需要,在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提交相关信息。
进津建筑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建筑业和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三、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力度,执法监察机构要增加日常巡查频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适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四、实行严格的市场清出制度。继续强化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实行建筑市场违法违规“黑名单”制度和公开曝光制度。对严重违法违规企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要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同时,企业违法事实通过本市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进津建筑企业违法违规的,向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
五、本通知自2018年9月20日起施行。《市建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相关工作的通知》(津建筑函〔2015〕266号)同时废止。此前我市关于建筑施工分包合同备案、进津建筑企业信息登记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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