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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降成本”新政八条 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

2023/5/18 0:56:37发布47次查看
第二届世界智能大会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
“降成本”新政八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有效应对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对我市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冲击和影响,持续降低我市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结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天津市进一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政策措施》。
一、降低税费负担
1. 降低部分行业增值税税率
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增值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牵头单位:市国税局)
2. 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
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牵头单位:市国税局)
3. 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牵头单位:市国税局)
月销售额2万元(含2万元)
至3万元的纳税人增值税免征
4. 落实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5. 落实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优惠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或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按照有关规定计算扣除额抵扣进项税额。(牵头单位:市国税局)
6. 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牵头单位:市国税局)
7. 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施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起,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牵头单位:市国税局)
8. 提高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9. 提高享受所得税减半征收的小微企业标准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享受所得税减半征收小微企业
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提至100万元
10. 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经费不得加计扣除限制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1. 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自2018年1月1日起,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2. 提高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
自2018年1月1日起,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3. 落实印花税有关优惠政策
自2018年5月1日起,将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牵头单位:市地税局)
14. 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
将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上限从不超过社会平均工资3倍降至不超过社会平均工资2倍。(牵头单位:市地税局)
15. 降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
将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2017年已降低25%的基础上,自2018年7月1日起按原标准再降低25%。(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16. 放开部分政府定价项目
自2017年12月1日,放开天津社会公共安全产品与技术检验中心收取的安全防范系统检验费、市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中心收取的安全技术检测检验费收费;全面放开律师服务收费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自2017年12月15日起,放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含尾气检测)。自2018年4月1日起,放开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燃油附加费标准、辖区内非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标准、公共设施建设收费标准公有房屋出售价格标准、物业管理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和节能技术检测、医药洁净检测、药品包装材料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等。(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
17. 免征、停征和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7年12月1日起,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由每建筑平方米2000元调整为1200元;免征经济适用房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登记费,延长专利年费缴费期限。(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18. 取消土地交易手续费
自2017年12月1日起,取消我市各土地交易服务机构收取的土地交易手续费。(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我市各土地交易服务机构
收取的土地交易手续费取消
19. 降低涉企部分司法服务收费标准
自2017年12月1日起,降低我市部分涉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对物的保全,不动产每件收费由900元降为700元;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由每件500元降为400元;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由每件500元降为400元;证明对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由标的额10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费1000元、标的额100万元以上的每件收费2000元,统一改为按件计费,每件700元;证明其他民事法律事实或行为,对法人、其他组织由每件500元降为400元;代拟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对法人、其他组织的合同等比较复杂的法律文书由每件500元降为400元。各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对涉及企业的司法鉴定时,其收费标准应按照不高于基准价收取,取消上浮40%的幅度。(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
20. 降低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自2017年12月1日起,降低我市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标准,中标价为100万元(含)以下的,最高收费标准由0.18万元降为0.04万元;中标价为100万元至200万元(含)的,最高收费标准仍为0.18万元;中标价为2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最高收费标准由原来的0.45万元降为0.3万元;中标价为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最高收费标准由原来的1.17万元降为0.85万元;中标价为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的,最高收费标准由原来的2.34万元降为1.5万元;中标价为2000万元以上的,最高收费标准由原来的3.24万元降为2.5万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1. 降低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自2017年12月1日起,降低我市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成交金额为500万元(含)以下的,收费标准降为0.7%;成交金额为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的,收费标准降为0.6%;成交金额为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收费标准降为0.5%;成交金额为5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收费标准降为0.3%;成交金额为1亿元以上的,收费标准降为0.1%。(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降低人工成本
22. 延长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缴费比率政策
将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率、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政策延长至2019年5月31日,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政策延长至2019年7月31日。(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23. 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缴费率
自2018年1月1日起,原按11%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费率调整为10%。(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费率调整为10%
24. 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
自2018年5月1日起,将阶段性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牵头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5. 调整滨海新区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自2017年11月8日起5年内,在滨海新区新设立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在5%至12%间自主选择;在滨海新区已经设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经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在5%至12%间自主选择。(牵头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降低融资成本
26. 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进一步加大政策优惠力度,将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调整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支持。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四、降低能源资源成本
27. 降低用气成本
自2017年9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用气价格由每立方米2.77元降为2.66元,集中供热用气由每立方米2.37元降为2.26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8. 降低用电成本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余压余热余气自备电厂免收系统备用费。自2018年4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及其他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降低1.1分。大工业用电价格保持不变。(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五、降低物流成本
29. 实施大件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
自2018年3月31日起,对经批准持有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大件运输车辆,途经我市高速公路时按照正常质量车辆计重收费费率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不再实施加价收费;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内容不一致的及未经批准的大件运输车辆除外。(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委)
30. 降低天津港物流成本
实施天津港口岸降费提效治乱出清优化环境专项行动,打造国内外一流口岸营商环境。天津港集团自主合理降低口岸费用,制定全流程一站式服务清单,“上限封顶,总额控制”,加快建设码头“网上营业厅”,为客户提供更加快速、便捷、高质量的港口服务。2018年年底前建成天津口岸信息服务平台和费用结算中心,全部费用在一个平台上结算分拨,实现“一次缴费,全港通行”。推进进口货物“提前申报,码头放行”模式;对适合非侵入式查验的天津港海运集装箱货物,优先进行机检查验;对因发货单位备货集港装船时间紧迫确需紧急验放的出口货物,经企业申请,海关可以优先安排查验;优化检验检疫审单放行模式和审单作业流程;简化3c(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免办业务手续,企业报检时只需提交3c免办证明号。进一步规范操作流程,报检单证可选择采用企业自存、一次性备案、证书联网核查等方式提交,大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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