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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统借统还的利息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2023/3/18 18:39:17发布35次查看
营改增后统借统还的利息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各地税务
地区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2009.3.6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二)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标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专属特别规定。
天津国税
天津国税专题六:2016年所得税汇缴热点问答之一 2017.2.24
实行统借统还办法的企业资金拆借利息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统借统还业务的规定: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因此,对实行统借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利息支付方向统借方支付的利息支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凭发票在税前扣除凭证。
标注:天津国税的意见跟上了营改增,依照财税【2016】36号文件明确份为免税和应税的适用。但最后提出需要发票,这是从过去营业税下的不征税到增值税下的免税,是需要发票的。当然了,如果就是应税的,有发票也是正常的。只是我们可能习惯于用分割明细,这将可能受到有的地方的挑战。
河北国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2014年第5号 2014.4.9
七、企业集团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转借给集团内部成员企业使用,成员企业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给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的,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厦门地税
咨询主题: 统借统贷利息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2014.4.17
请问:企业支付给所属集团公司统借统贷发生的利息支出,取得集团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及利息分摊明细,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若不能扣除,需取得哪些扣除凭证?
回复主题: 回复:统借统贷利息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回复人:12366咨询中心
回复时间:2014-04-17 11:34:15
回复内容:
您好!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统借统还的认定:中国人民银行令《贷款通则》(1996年第2号)第十九条规定:借款人的义务,1、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代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2、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3、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4、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5、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6、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另外,成立企业集团必须在工商部门登记控股子公司的名称(直接持股50%以上),参见《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原始凭证分割单可以作为统借统还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因此,你单位如符合统借统还条件的,利息扣除可以依据原始凭证分割单在税前扣除。
合肥地税
咨询主题:企业集团统借统还利息税前扣除问题 2016.8.24
咨询人:刘华 咨询时间: 2016-08-18 08:24:34
咨询内容: 企业集团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未取得发票能在税前扣除吗。
解答内容: 您好。一般情况下,企业集团统借统还向下属企业分配的利息金额具备合理性的,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当留存能够证明统借统还利息支出真实性、合理性及其他相关内部文件,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部门:所得税处 答复时间:2016-08-24 08:07
您好。一般情况下,企业集团统借统还向下属企业分配的利息金额具备合理性的,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当留存能够证明统借统还利息支出真实性、合理性及其他相关内部文件,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部门:所得税处 答复时间:2016-08-19 17:41
青岛地税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 青地税二函〔2013〕1号 2013.1.17
15、集团公司统借统贷成员企业按银行相同利率支付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如果允许扣除,由于对统借统贷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只能取得统一收款收据,其合法凭证应包括哪些资料?
答:按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注册登记的企业集团公司统借统贷成员企业按金融机构相同利率水平支付的利息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支出,予以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董事会决议、集团公司利息分摊办法、分摊企业名单、银行借款合同、利息支出凭证等相关合法凭证。
浙江国税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12.4.20
13.集团公司统借统贷成员企业按银行相同利率支付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如果允许扣除,由于地税对统借统贷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只能取得统一收款收据,其合法凭证应包括哪些资料?
答:企业集团公司统借统贷成员企业按金融机构相同利率水平支付的利息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支出,予以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董事会决议、集团公司利息分摊办法、分摊企业名单、银行借款合同、利息支出凭证、发票(包括地税监制收款收据)等相关合法凭证。
辽宁地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发[2010]3号 2010.1.19
二、关于企业统一借款转借集团内部其他企业单位使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并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分摊利息费用的,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但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不得重复扣除。
【学习理解】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对于2016年5月1日营改增之前,大家还是比较认为相应证据说的,但是从营改增后,由于明确符合条件的是免税的待遇,从这一点看,免税提供发票是合适的。所以我们再来看天津的要求,就知道其中的风险了,这种情形下,集团内部的发票开具还是有为好的。但我们也发现,有一些国税机关对于金融机构“不情愿”开具发票的现状,关注的越来越严苛,对于财务公司或信托、基金等,要求的往往是须要有,对于大型银行,有时以结息单,还没有引起多少大的不予认可的扣除的案例,也确实不易发起这么大规模的挑战,并于这一点,我们在向金融机构借款的情形下,还是要努力争取有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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