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天津12月4日电 记者 张驰 通讯员 吴玉萍
12月4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在天津市高院、市检察院等十三家单位11月初联合签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调查权的若干规定》的基础上,在在全市法院统一律师调查令的样式,规范律师调查令的申请、签发和使用条件及程序,有利于提升律师调查令的统一性、针对性和权威性,有利于该制度的有效推行和规范管理。
《规定》全文共十八条,从律师调查令的申请、签发、使用和管理等阶段入手,界定了律师调查令的概念,明确了申请期限和条件、适用的证据材料范围、审查规则、不予签发调查令的情形,细化了调查令的签发程序和使用规则、接受调查人义务,并增加了持令人罚则、接受调查人罚则等内容,以确保调查令制度的有效运行。
根据该《规定》,在民事诉讼的审理和执行阶段中,经当事人和其代理律师共同申请,经承办人审查,可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审判长或执行法官向提出申请的代理律师签发调查令,向特定的单位、组织或个人,调查特定证据或财产线索。为保障律师调查令的真实、唯一性,并实现统一规范管理,全市法院将通过网上办案系统实现律师调查令的审查和签发程序。通过信息化手段,一方面提高了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安全性。
天津高院副院长张勇表示,律师调查令制度对于化解律师“取证难”困境,提高当事人应诉能力,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有着促进作用。
编辑:李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