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业园区(集聚区)围城问题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工业园区(集聚区)围城问题治理工作,按照《天津市贯彻落实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部署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本市“一基地三区”定位和“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目标,积极承接非首都功能疏解,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业布局规划,该保留的保留、该整合的整合、该撤销取缔的撤销取缔,全面推动工业园区(集聚区)围城问题治理工作,加快工业布局优化,加速工业产业创新转型升级,努力打造创新型、开放型、生态型工业园区,为天津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载体支撑。
二、治理目标
全市现有314个工业园区(集聚区),其中国家级10个、市级42个、区级93个、区级以下169个。工业园区(集聚区)围城问题治理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按照五年计划、三年行动的总体要求,根据我市工业园区(集聚区)布局调整方案实施分步治理:2018年,保留49个国家级和市级工业园区,整合35个工业园区(集聚区),撤销取缔10个工业园区(集聚区);2019年,整合24个工业园区(集聚区),撤销取缔30个工业园区(集聚区);2020年,整合71个工业园区(集聚区),撤销取缔76个工业园区(集聚区)。经过五年努力,全市工业园区(集聚区)减少至49个工业园区和130个片区,对因规划调整造成现状与规划要求不相符合的19个工业园区(集聚区),作为长期治理任务,先保留现状、控制发展,再按照规划要求逐步撤销取缔,使我市工业布局更加合理,产业结构更加优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倒逼工业园区绿色发展,实现工业园区经济发展质量、生态环境质量同步提升,促进工业园区持续健康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整合一批工业园区(集聚区)。参照《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版),以国家级和市级工业园区为主体,输出品牌、管理和服务,通过委托代管、合作共建、“一区多园”等模式,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业布局规划的工业园区(集聚区)进行空间整合和体制融合。对暂时难以整合的,由属地政府加强管理,根据规划分类施策,对能够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业布局规划的部分予以整合,对不能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业布局规划的部分列入撤销取缔范围。(责任单位:有关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中小企业局、市商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等)
(二)撤销取缔一批工业园区(集聚区)。对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业布局规划的工业园区(集聚区)予以撤销取缔,取消其名称,撤销其管理机构,收回各项管理权限。园区内符合规划的企业作为零星工业用地予以保留;园区内不符合规划的企业全部做到“两断三清”,由园区严格管控;对具备拆除条件的及时组织拆除,防止回潮反弹。(责任单位:有关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中小企业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
(三)提升转型一批工业园区(集聚区)。各有关区人民政府针对保留和整合的工业园区,制定全区工业园区产业升级计划和每个工业园区的产业升级计划,要突出绿色发展、节能减排和生态环保,坚持生产生活生态有机融合,增强园区承载能力。通过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淘汰落后产能、盘活闲置土地等方式,推动工业园区(集聚区)产业升级。加快完善园区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固体废物处置场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对工业园区(集聚区)未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未安装运行在线监控装置的,以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达标的,一律暂停审批或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责任单位:有关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中小企业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安全监管局等)
(四)理顺工业园区体制机制。建立“一个发展平台、一个管理主体、一套班子队伍”的管理体制和高效协同、服务便捷的运行机制。对国家级工业园区,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规范设置管理机构。对市级及以下工业园区,在清理、整合的基础上,通过委托代管、合作共建、“一区多园”等方式设置统一的管理机构,推进管理机构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合并设立。工业园区管理机构集中精力抓好经济管理和投资服务,充分依托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管,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和管办分离。推动工业园区跨区域合作,完善财政分享和考核共计等政策,整合发挥先发工业园区的创新创业优势和后发工业园区的空间优势,促进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形成创新链和产业链的互补优化。(责任单位:有关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中小企业局、市商务委等)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治理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需根据我市工业空间布局和产业布局规划调整方案分步实施。市级建立工业园区(集聚区)围城问题治理工作推进机制,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统筹协调、联合会商、制定标准、指导推动、督查考核,共同解决我市工业园区(集聚区)围城问题,重大问题报市政府协调解决。各有关区成立本区工作推进组,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工业园区(集聚区)围城问题治理工作。
(二)强化规划引领。对现有各类工业园区(集聚区),凡布局不合理、功能重复、土地资源浪费的,进行整合;未进行规划环评或长期得不到开发、项目资金不落实的,坚决予以撤销取缔,依法收回所占用土地;擅自进行扩建的部分,一律予以核减,依法收回所占用土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业布局规划,且原批准规划面积已充分利用,经论证确需扩建的,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三)落实属地责任。有关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递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人民政府递交责任书,明确工作目标、时限,压实责任。各有关区、街乡镇建立工业园区(集聚区)治理工作台账,明确牵头领导和责任单位,分解治理任务,落实治理措施,建立清单式管理和销号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开展工作,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如期完成治理工作任务。
(四)严格考核问责。实行“月督导、季通报、年考核”,按时间节点推进治理工作。发现存在申报不实、弄虚作假、推进不力或监管责任不落实、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等问题的,对相应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