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情况的总结汇报,说明审计工作的结果
注册会计师审计目标的实现途径是实施审计程序,而审计目标的实现结果是通过审计报告来反映的。审计报告反映委托方的最终要求,也反映审计方完成任务的工作质量,同时也是对被审事项的评价和结论的集中体现。
2.审计报告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性文件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行为是依法进行的,审计结果按照法律的规定既要对委托人负责,还要对其他相关的关系人负责。审计报告本身要对被审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会计处理方法一致性表示意见,各方面关系人以这种具有鉴证作用的意见为基础,使用会计报表进行决策。因此,在审计报告中的审计意见必须具有信服力、公正性和严肃性,具备法律效力,否则,委托人和各方面的关系人就无需使用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法定效力体现在各方面关系人使用审计报告的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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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审计报告
当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任何修饰性用语时,该报告称为标准审计报告。
标准审计报告包含的审计报告要素齐全,属于无保留意见,且不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任何修饰性用语。否则,不能称为标准审计报告。
签名和盖章
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审计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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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意见段的内容
审计意见段应当说明,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 (1)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
(2)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因此,当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工作,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当就上述内容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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