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证调查发现该等付款交易均没有记录且未获授权,主要透过网上银行进行,以及伪造该银行账户的结单及若干其他文件以隐瞒该等付款交易。经比较(1)独立取得的天津港焦炭码头银行账户结单的实际结余以及(2)天津港焦炭码头的账簿所记录的银行账户结余后,确认差额为人民币1.539亿元,并确认2016年、2017年、2018年及2019年各年度的涉及金额分别为人民币460万元、人民币1,765万元、人民币6,375万元及人民币6,790万元。
经审阅独立取得的天津港焦炭码头银行账户结单及天津港焦炭码头的账簿记录,除人民币1.539亿元的付款交易外,并没有发现从天津港焦炭码头的银行账户向涉嫌收款方的其他付款交易,亦没有发现未有记录在天津港焦炭码头的账簿的任何其他付款交易。
集团综合财务报表已就该事件所导致的人民币1.539亿元损失作出调整。天津港焦炭码头现有的货币资金能够满足正常营运需要、无有息负债。此外,天津港焦炭码头近期无大额投资计划和资金支付需求,因此天津港焦炭码头营运正常,该事件不影响其正常运作。经检查及确认集团的现金结余后,集团其他的资金不存在资金安全问题,该事件不影响集团的日常运作。于本公告日期,监察机关的调查正在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