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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法硕考试大纲方圆众合专业法硕培训

2019/6/19 9:49:42发布119次查看
天津市法硕考试大纲方圆众合专业法硕培训
方圆众合教育科技(下称众合教育),由有志于致力中国法律教育培训发展的业内专业人士投资设立。
报考条件:
    一般报名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五)品行良好。
    在校生报名:
    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即大三在校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
    港澳台学生报名: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天津众合学校周末全程面授班于3月18日隆重开班!随着天气变暖气温升高,司法考试的备考热度也逐渐升温,学员们满怀对众合的认可与信心开始投入紧张而有序的司法考试学习当中。
名师云集的众合教育,承载“传道、授业、解惑”的历史使命,肩负着众多法律人从理论法学迈向法律实务的起承转合,法学之路漫漫其修远,众合教育与你一道上下而求索!
自众合教育成立以来以来,金 牌的师资、良好的服务,不断地赢得广大学员的认可。预祝众合学员在众合名师及工作人员的辛勤努力下,顺利通过司考,不断跨越人生的新台阶。
办理报到手续
刘校逢老师开课
上课啦!
过关是从别人手上抢来的!天津众合周末班等你来!!!
完整的后勤团队是高通过率的保障!
附图:本周民法作业优 秀部分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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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民法学考试中易出错点主要是对一些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的区分和对一些相联系的法律制度的理解。考生大复习时,要善于将那些相关联的概念或制度进行比较,通过综合分析,深入理解有关的概念和制度的含义。下面是考生在考试中常出现错误的地方。
1.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行为。这两个概念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考生要注意民事法律行为只是民事行为的一种,是合法行为;民事行为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合法行为),也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不合法民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包括行为人合格、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形式合法。但欠缺这些条件,并不能认为 行为无效,它还可能是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或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考生在复习这一内容时,可以结合合同法的有关条文加以理解。
3.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是在条件满足和期限到来时就发生效力的行为。所附条件可以是生效条件,也可以是解除条件;所附期限,可以是生效期限,也可以是终止期限。考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条件或期限的性质。
4.代理人和代表人。代理人不同于法人的代表人。代表人是根据法律所确定的,他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其所表示的意思就是法人的意思;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代理权的产生是基于授权或法律的规定。
5.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是法律上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它们的法律后果、期间、适用依据、适用条件、起算时间都不相同。考生应当注意理解它们的不同点,并能结合法律的规定,分清哪些是诉讼时效,哪些是除斥期间。
6.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在法律上有不同的意义,考生要准确理解它们不同的概念和不同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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