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三条规定:“除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五条......除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十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同时废止。”
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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